時數認定

黃○○
2024-10-26 14:35
老師您好,想詢問一下,在112/9/01 - 113/08/30 的時數認定期間,我於前公司實習期間為 112/11/1 - 113/06/30,
我手上有公司幫我開立的在職證明書以及 113 年一到二月的實習時數證明,共197小時。

請問以上資料是否可以列為證明計算?
回覆
2024-10-28 10:05
同學您好,
有關實習時數認定問題回復如下
依本辦法規定,實習時數須連續累計至少160小時,且該實習期間須以112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止;另請檢附實習證明書,格式不拘,惟需經實習企業/公司核章,且需清楚看出實習起訖年月日、每日實習時數及總實習時數、實習者姓名、實習單位、實習工作內容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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