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勞動部檢送「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宣導圖卡1份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4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456號書函辦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