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實習】113年臺南市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

一、 計畫理念 本市擁有多元豐富的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資源,為使有志朝相關領域發展 之學子習得實務經驗,同時讓各場館獲得人力與專業知識上的協助,藉此 促進場館與學術單位的合作與交流,爰辦理 113 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 期實習計畫。 本計畫文化局由臺南市立博物館辦理,彙整本市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實習 需求,提供給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並統一辦理後續媒合及面談,欲實習 者請依本簡章內容提出申請。

二、 申請對象 博物館學、藝術管理、藝術教育、休閒觀光、其他相關系所或有興趣之在 校生(大學生及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請。

三、 實習期間與最低規定時數 實習申請期間為 113 年 7~8 月,須完成至少 160 小時之實習工作。

四、 申請文件

(一) 實習申請書,請參閱附件二。

(二) 一吋半身照片,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三) 學生證影本,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五、 申請辦法

(一) 寄送文件:紙本與電子檔並行

1. 紙本:自簡章公告起至 11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為止,將上述申 請文件紙本資料郵寄至博物館承辦人,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

2. 電子檔:自簡章公告起至 11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5 點整為 止,將上述申請文件電子檔 e-mail 給文化局承辦人,標題請使用【申 請 113 年暑期實習】○○○(申請人姓名)。

(二) 面談:預計於 113 年 5 月 25(六)辦理,由博物館召集相關單位辦理面談, 確切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三) 報到通知:面談結果公告後另由各館通知報到時間與地點。

六、 實習管理

(一) 差勤:實習者請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採每日簽到、退方式,作為核 發實習證明之依據;實際出勤時間與安排視各館館務情形而定。 

(二) 請假:實習期間若須請假,請至少於三天前告知實習單位;若遇突 發狀況須臨時請假,請務必及時告知,以便實習單位人力調度。

(三) 實習週記:實習生應每週撰寫實習週記,並於次週交予實習單位指 導人。

(四) 實習單位指導人:參與實習計畫之館舍將安排一名實習單位指導 人,協助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內業務學習、執行及評鑑等事宜。

七、 實習證明 實習期間應完成最低規定時數,由文化局開立實習時數證明。

八、 其他

(一) 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於各館取得之資料或文件,未獲各館同意即擅 自公開發表者,經發現並查證屬實,各館或本局可依法追究責任。

(二) 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若有不適任或損害各館名譽之行為,經各館 通報並查證屬實,本局有權終止實習並通知實習者所就讀之學校。

九、 承辦人聯絡方式 臺南市立博物館 展教推廣組 曾小姐 電話:(06)2136207 E-mail:a372335@mail.tainan.gov.tw 地址:700011 臺南市中西區開山路 15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