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實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 112 年度暑期學生實習(由各系所申請)

一、請本校各系所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依所附「112年度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暨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暑期學生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調查表」(附件2)提供可容額人數及可接受實習之系 (科、所),逕洽受理實習機關窗口聯繫暑期學生實習事宜,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實習申請表(附件3)予申請機關單位窗口(請依名額調查表之聯絡窗口進行聯繫),完成申請程序。

二、、其他配合或注意事項如下:

  • 訓練要點第4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 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訓練)名冊(附件4),實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學習科目、學習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 訓練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附件5),訓練未滿40小時者不在此限。
  • 學生實習費,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準」(附件6)第1點第4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實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檢附保密切結書(附件7),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